什么是洗钱?
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这里是指通过“清洗”非法所得,使非法财产的拥有者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物或利益。
洗钱的主要途径或方式
01
利用金融机构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储存、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1、伪造商业票据
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
3、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
4、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
5、信贷回收
6、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02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
03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
2、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04
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05
其他洗钱方式
1、走私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
3、通过购买彩票、购买房产和虚假拍卖等方式进行洗钱
我国洗钱犯罪总体形势
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得到一定遏制,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审结数量逐年下降,但仍呈高发态势。其中,以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批捕、起诉、审结的案件数量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3-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犯罪案件18275件36586人,提起公诉30469件92942人;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嫌洗钱案件30164件,生效判决53338人。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案件58件96人,提起公诉47件85人;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案件49件,生效判决46人。
1、以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捕、公诉、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分别占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总量的89.9%、99.3%、99.2%。近年来,此类案件批捕、公诉、审结数量显著降低,年均降幅均在20%左右。
2、以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批捕、公诉、审结的案件数量分别占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总量的0.7%、0.5%、0.6%。近年来,此类案件批捕、公诉、审结数量基本持平,无显著变化。
3、以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批捕、公诉、审结的案件数量分别占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总量的0.4%、0.2%、0.2%。近年来,此类案件批捕、公诉、审结数量增幅显著,年均增幅分别达57.7%、87.8%、95.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资料来源:返佣网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