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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布日期:2020-10-16 10:44:40   来源:立信金融-金融学院   点击率:

沪、深交易所从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实行原专业债券投资者、风险警示债投资者、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统一合并归类为“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节主要介绍合格投资者权限开通条件以及各债券交易主体的交易范围。

一、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沪、深交易所从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实行原专业债券投资者、风险警示债投资者、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统一合并归类为“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即:取消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原债券专业投资者标准,均统一合并归类为“合格投资者”。

二、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其中,公众投资者不需申请开通。

三、合格投资者权限开通要求

四、合格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交易范围规则

备注:上述为交易所现行交易范围规定,后续更新情况请以交易所公布的交易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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