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沪金院【2009】49号
(本办法经2009年3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教委学〔2007〕8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配置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承担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坚持学生本人申请的前提下(特殊情况辅导员、班主任可以直接推荐),实行院系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组织和审批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院系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院系还应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5%。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采用民主评议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和等第。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资助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三、认定对象
上海金融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
四、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我校认定标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等第。
特别困难等第是指学生本人孤残、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老弱病残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后基本无正常生活费用来源的学生;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特别困难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一般困难等第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维系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一般困难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家庭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并结合实际情况发布当年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档次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执行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为经济困难学生:
(1)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2)有学习、生活消费明显超过其经济能力高消费行为的(一卡通消费超过正常金额或在校外大额就餐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校外租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3)不报名或拒不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的;
(4)已有固定资助来源的;
(5)未申请助学贷款且故意拖欠学杂费的;
(6)其它经核实或认定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符的。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2.新生录取时,同时寄送《上海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以便开展认定工作。
3.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4.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等第和顺序,报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5.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辅导员(班主任)确定的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等第和顺序进行评议,并报院系资助工作组审议。
6.院系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推荐意见,经过集体讨论,确定本院系的认定名单,并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7.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并汇总各院系认定名单,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学校和院系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9.凡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信息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予以处分。
六.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