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沪金院【2011】48号
(2011年6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兼顾专业、重在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开展和指导、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勤工委)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直接领导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部门,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落实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职责:(一)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实体经营体系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步形成学生资助工作“输血”和“造血”两者并举的局面;(三)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四)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以及与学生德育相结合的自立自强、诚信、感恩、责任意识教育;(五)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先进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一)我校正式注册全日制本专科生均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申请勤工助学学生上一学期课程有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选聘程序:(一)本人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用工时间,学生在勤工委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二)面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勤工委组织申请学生与用工部门面试。(三)公示:公示拟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四)上岗培训:勤工委和用工部门分别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五)报到上岗:录取学生凭勤工助学记录手册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程序:(一)用工申请:各用工部门岗位总控制量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各部门岗位聘任情况核定,每学期统筹核准一次。在核定量内,如各用工部门需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招聘的,填写《岗位招聘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勤工委根据岗位总量情况审核并组织招聘。(二)学生面试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录用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三)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四)用工部门应每月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每月考勤结束后一周内,将《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统计表》和《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报酬按照下列标准和程序发放:(一)计酬标准: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将不低于教育部制定的学生勤工助学最低工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用工部门可根据学生的到岗情况、工作绩效等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报酬发放:当月的勤工助学工作工资将在次月中旬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定:(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勤工委负责具体实施,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二)校外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委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不应低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评选“勤工助学服务之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表彰情况存入被表彰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无故不听从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安排;(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两次不到岗的;(四)在勤工助学期间,当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五)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六)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金融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