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促进学生激发潜能,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项目
个人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金院百星、优秀(学生)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集体项目包括先进集体、五四红旗(特色)团支部等。
二、评定对象
符合各评优条件的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或符合组建程序,成立一年以上人数不少于10人的团队、班集体。
三、个人评优基本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学年无违法行为,无纪律处分,德育素质达到“及格”及以上评价。
(二)勤奋学习,勇于实践,评定学年所有课程均达到“及格”及以上评价。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提高身体素质,评定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低于规定分数。
四、评优项目和要求
(一)三好学生
1.评优名额与奖励标准
评优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奖励金额300元/生。
2.评优条件
(1)德育素养85分以上,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2)评定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3)体育课成绩良好及以上,因身体残疾或缺陷的不做要求;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科创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优名额与奖励标准
评优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奖励金额300元/生。
2.评优条件
(1)德育素养85分以上,在学生中具有一定威信;
(2)在各类组织、团队任职或担任导生满1年,且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3)所在寝室卫生安全检查均达到“及格”及以上评价。
(三)优秀毕业生
1.评优名额
评优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2.评优条件
(1)在校期间无违法行为,无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3)学习勤奋,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达到“及格”及以上评价,在校期间曾获得过1次以上(含1次)优秀学生奖学金;
(4)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毕业去向。
3.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应征入伍的学生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
(四)先进集体
1.评优名额和奖励标准
不超过15个,奖励金额3000元/集体。
2.评优条件
(1)班集体
①班委工作有成效,班级同学团结有凝聚力;
②班风班纪好,评定学年所有寝室卫生安全检查均达到“及格”及以上评价;
③学风好,评定学年全班学生考试及格率[1]不低于97%,本科班级学风抽查班级平均准时到课率不低于96%,专科不低于92%。
(2)团队
①有较强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②团队内部管理规范;
③团队取得过省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先进事迹在校外大众媒体上得到深入报道。
(五)金院百星
奖励个性突出,勇于创新,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评比办法另行公布,由学生处组织评定。
(六)优秀(学生)共产党员
评比办法由学校党委另行公布,由党委组织部门评定。
(七)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特色)团支部
评比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公布,由校团委组织评定。
(八)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评比办法由学校依照规定另行制定,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
五、评优时间、方式和程序
(一)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学年第二学期第2周启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每学年第一学期第6周启动,先进集体评选每学年第一学期第9周启动。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生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表彰决定由学生处报请学校发布,奖励由各院系报财务处发放,学生评优档案由学生处即时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优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第7周通过信息化校园学工系统提出申请,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0周完成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和公示工作,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在学工系统中完成终审,结果报学生处。
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优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第2周通过信息化校园学工系统提出申请,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5周完成评定和公示工作,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在学工系统中完成终审,结果报学生处。
2.先进集体由集体负责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学生处组织初审,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表彰决定由学生处报请学校发布,奖励由学生处报财务处发放,学生先进集体评优档案由学生处即时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归入学校综合档案。
符合先进集体评优条件的集体,每学年第一学期第9周由集体负责人向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处进行初审,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六、评优组织
校学生评优评奖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开展学校学生各类评优工作,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各院系应成立由党政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具体负责的学生评优评奖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评优工作。
七、其他说明
(一)参军入伍、休学、转学前修完评定学年相应课程的学生属于参评对象。
(二)各评优项目,均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
(三)各院系可根据评优办法制定评审细则。
(四)对在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作如下处理:
1.取消所获得的荣誉;
2.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金;
3.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评优条例》。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